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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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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寄遞企業及從業人員洩露使用者資訊將承擔法律責任

《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管理規定》,從制度上對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流轉涉及的各方主體、各個環節進行規範,詳細規定了寄遞詳情單和電子資訊的安全管理辦法,並明確指出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洩露使用者資訊,將承擔法律責任。


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包括了寄件、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單位名稱等使用者基本資訊,以及寄遞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使用者使用寄遞服務衍生的資訊。在界定了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有哪些的基礎上,用六章53條內容,規範資訊保安管理,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規定》突出了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的重點環節,從紙質載體管理和電子載體管理兩方面作詳細規定。針對寄遞企業不同經營體制、管理模式和內部處理方式,《規定》明確了其與經營各方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責任的劃分。加盟制快遞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設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關係。對於加盟人出現的資訊保安事故,被加盟人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同時,《規定》要求寄遞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密協議。


《規定》明確指出,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洩露寄遞使用者資訊對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於從業人員違法洩露寄遞使用者資訊造成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賠償,並向從業人員追責。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使用者資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郵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