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徵收目的;
2.徵收範圍;
3.徵收補償方式;
4.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
5.補助及獎勵費標準;
6.徵收補償資金;
7徵收實施步驟;
8.徵收實施單位;
9.簽約期限;
10.其他事項。
如果徵收方沒有將徵收補償方案依法進行公告,也未徵求公眾意見,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式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