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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 | 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補償協議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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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補償協議有什麼關係?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許多被拆遷人對於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補償協議的概念都不太清楚。那麼,兩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絡呢?搞清楚這一問題,對我們更好的面對拆遷有很大的幫助。下面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這一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二者的定義。

徵收補償協議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案、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徵收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後,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大部分情況下,徵收補償協議是以徵收補償方案中的具體安排計劃為基礎的。因此,兩者的聯絡在於,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制定徵收補償方案,然後房屋徵收部門再據此與被徵收人就具體的補償事宜訂立補償協議。簡單來說,前者是向公眾公佈的補償方案,究其根本只是一個補償標準;而後者則是和每個拆遷戶具體來談的補償協議,是對單個拆遷戶進行補償的依據。

那麼,二者究竟有怎樣的區別呢?

第一,制定程式不同。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的同時還要徵求公眾意見;而徵收補償協議則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與每個被徵收人通過協商分別訂立的。

第二,法律性質不同。徵收補償方案在性質上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單方面制定的計劃安排,對公眾來說只是一個大概的補償標準;而徵收補償協議則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雙方協議,在性質上屬於行政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後,實際上是對即將作出的徵收決定內容的預先公告,應當適用行政法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而徵收補償協議則是一種行政合同,其雖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也具有某些合同屬性,具備部分的合同效力。

以上就是關於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補償協議區別與聯絡,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上面的內容具體瞭解二者的異同,同時對房屋徵收的流程有一個更好地理解,以免拆遷過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