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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對於刑事拘留期間行政拘留可採用以上辦法,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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