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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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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判多少年?

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判多少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騙取財產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騙取醫保資金的落實措施

一是於洪、大東兩區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已責令兩家醫院停業整頓,並妥善安置正在院內就醫的患者。

二是公安部門已依法迅速控制了兩家醫院的相關負責人,並連夜對涉嫌騙保的犯罪行為開展調查。

三是醫保部門停止了兩家醫院的醫保網路執行並進駐醫院開展調查。四是市紀委監委部門,啟動對醫保、新農合審批、核算、發放等環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調查。市政府還決定,對全市醫保和新農合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舉一反三,強化監管,堅決斬斷騙保問題背後的利益鏈條。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保基金對於我們公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但是對於出現醫院來騙取醫保基金的一般是會受到嚴格的處罰,處罰的標準就會根據損失的金額來進行判處,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騙取別人的財產是會付出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