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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拘留人員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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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拘留人員時間規定
律師會見拘留人員時間規定
1、公安機關對於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
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後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資料拓展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