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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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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不可歸責
哪些房屋不能租,不可以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出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係,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矗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係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係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5、屬於違章建築不能出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