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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賠償一般包括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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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賠償一般包括哪些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賠償一般包括哪些費用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鑑定意見稽核等程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三、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水平是越來越高,出門的代步工具一般都是小車。因此存在的危險也就接踵而至,其中肇事逃逸事件就是最為常見的。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交通安全是每一位駕駛員都應該遵守的,違法交通法規,不僅將會受到處罰,同時也會繳納一定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