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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中證據審查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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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中證據審查和判斷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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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1)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資料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並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3)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法當中沒有規定所謂的網路詐騙罪,而且網路只不過是詐騙實施的一個平臺。如果具體要說怎麼屬於網路詐騙的話,無非也就是利用了網路這一相對虛擬的平臺,比如說利用自己的親朋好友要求對方轉賬,傳送一些不明連結等都屬於網路詐騙,只要詐騙數額達到兩千元以上一律按照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