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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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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財產糾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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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

不當得利案件的不得當的財產不可以退返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但是可以由財產轉出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對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外,都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當得利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特別的管轄規定,所以應適用該法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財產轉出地法院沒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