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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所得稅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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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所得稅誰承擔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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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一)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離婚案中,如果涉及到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者是隻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戶到另一方名下時,根據相關檔案的要求,操作得當,是不需要交納相關費用就可把房屋過戶到另一方的名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夫妻因離婚將共有的房屋產權過戶給妻子不屬於交易行為,妻子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婚姻來之不易,一旦結成夫妻,便應和諧地維持著婚姻關係。除非到了互相不能繼續的地步,那麼即使在離婚協議上,也同樣需要運用合理的法律例條來保障自己離婚相關權益。例如在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稅,只有瞭解到相關法律詳情,才可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