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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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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勞動爭議的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的定義應理解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所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後,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可就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便利於勞動者維權同時又節省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