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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是否有納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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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是否有納稅擔保
行政複議期間是否納稅擔保
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是否納稅擔保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