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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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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責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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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責包括哪些 董事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集中的規定,但對董事的權利無集中規定。此類內容,可散見於有關董事的條款。主要是:其
一,出席董事會會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董事當然有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權 利。 其
二,表決權。董事在董事會議上,有就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 利 (公117)。其
三,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集的提議權。公司法只規定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公116),而未規定如何召集。當然,董事長可視其情況主動召集,但也可以根據一定人數的董事的提議而召集。後者,則產生了董事對召集董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其
四,透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權利。無疑,董事會的職權不是董事個人的職權,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別行使。但是沒有董事的參與,董事會無法行使其職權。並且,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可以通過行使議決權而影響董事會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除上述權利外,還有透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