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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董事和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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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董事和監事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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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人數要求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所以,董事會設3人,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可不設監事會,設定一名監事即可,若設立監事會,則至少三人。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話,董事會成員至少5人以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關於監事這一職位其任免期限通常為每屆三年,但是如果任其屆滿,也是可以連選連任的。一般而言,一個公司裡的監事都是有法定人數的,不能超過,同時也不能低於,應當按照規定的人數建立其監事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