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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職務職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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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職務職務作者
職務著作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即:“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作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此,職務作品與公民所擔任的職務緊密地聯絡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安排其僱員或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任務而創造的成果。 關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分為一般和特殊兩種情形。一般情形的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特殊情形的職務作品由法律法規專門規定或解釋,在專門規定或解釋之外的就是一般情形。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著作權歸屬的一般情形: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展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著作權歸屬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區別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單位還是創作者的特徵主要有兩點,一是提供“物質條件”,二是承擔責任。例如,設計公司安排本單位設計師的工作任務都是由單位承擔責任,同時也會提供物質條件,如按月支付設計師工資、提供工作場所、裝置和資料,因此,這類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公司享有,設計師擁有署名權。這裡的“物質技術條件”不能僅僅理解為電腦、場地等,設計師的工資也是重要的物質條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裝置或者資料。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著作權不等同於作者,職務作品的創作者是作者,但著作權根據不同的情形可以屬於作者也可以屬於單位。職務作品可由一人完成也可由多人合作完成,認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關鍵在於是否參加了創作,在這裡,“創作”是一個關鍵詞,什麼是創作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從以上法律分析可知,職務作品的作者屬於創作者個人,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分別一般和特殊兩種情形,分別屬於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形下,作者享有著作權,特殊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對於合作作品,要區分合作人是否參加了創作,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是合作作者。因此,作者並不必然享有著作權的所有權利,擁有著作權也並不必然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