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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輕傷自首積極賠償還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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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輕傷自首積極賠償還會判刑嗎

致人輕傷自首積極賠償還會判刑嗎?

一般情況下,發生故意傷害案件致人輕傷的,公安機關會依職權一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在司法機關刑事立案之後,被害人本人就不再具有撤回案件的許可權。但是,司法機關是有權力決定撤銷立案的。法律依據就是《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我們知道,故意傷害案件中,輕傷是起刑點。構成輕傷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社會危害性在故意傷害案件中本就是比較輕微的。如果在立案之後,加害人主動自首,又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協商,充分表現出加害人願意認罪悔罪,主動彌補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再加上自首情節,公安機關是可以依職權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案件雖然足以構成刑事犯罪,但其主動認罪悔罪,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是可以做撤案處理的。

二、自首怎麼認定

眾所周知,自首是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一般老百姓認為的自首隻是典型的自首,即在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抓捕前,犯罪分子主動到公安機關認罪伏法。但是,自首並不只是限於這一種情形,有些依法可以構成自首的情節,往往被人們所忽視。

《刑法》對自首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