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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後對方死亡

婚前調查 閱讀(3.29W)
婚前債務婚後對方死亡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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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有債務婚後對方有責任麼

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的配偶有義務共同償還,否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參考: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