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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對婚後夫妻債務公證

婚前調查 閱讀(2.62W)
結婚前對婚後夫妻債務公證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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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結婚後債務該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夫妻婚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債務發生時間的認定。

婚後債務必然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由於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有著獨特的性質及地位。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也應該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