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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如何委託律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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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如何委託律師寫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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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如何寫

可以參考以下案件的離婚答辯狀:答辯人:×××
就馬××與×××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答辯人也不同意離婚,肯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不得與答辯人離婚,理由是:
1. 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2003年冬認識,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04年12月17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婚後一直關係不錯,這一點原告在訴狀中明確予以認可。
2. 原告要與答辯人離婚的真是原因,根本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陳述的那樣,而是原告家庭特別是原告之母知道答辯人是乙肝攜帶者後,害怕被傳染上乙肝所致,原告之母先是以分家為由,將答辯人騙到其源,逼答辯人自行離開。
3. 原告以為分居兩年就具備了離婚條件,實際上是對《婚姻法》的嚴重誤讀。《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予以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中分居兩年只是形式要求,感情不和才是實質要求。答辯人在前面已闡明夫妻感情並不存在不和的情形,原告也對此予以認可,至於原告所說的“分居”,也並非《婚姻法》概念下的“分居”,原告是因為工作原因不在家,答辯人是由於婆婆的原因有家不能回。本案中的分居,根本就不是感情不和的結果,對照《婚姻法》第32條,本案無論在實質要求還是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離婚條件,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不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