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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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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行政複議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2、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3、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4、《行政複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