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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物件;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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