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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46W)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行紀合同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