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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二審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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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二審追加請求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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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扯上了官司,請問下勞動糾紛二審追加請求的詳情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勞動糾紛二審追加請求如下
1. 第二審程式、又叫上訴程式、又叫終審程式、又叫形式程式
判決不滿意,覺得事實不清楚、道理沒講對,怎麼辦?上訴,不僅為自己,為了法律和正義。那種判十個案子,九個要二審的案子的一審法官,在法院是待不久的,你據拯救的不是你自己,是後來人,是法律的未來。
2. 上訴提起:時效,如何強調都不為過!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當然你也可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道理你會明白的,其一,法律規定。
3. 審理範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這裡和一審不樣,不會超過一審的範圍。
4. 裁判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麼認命,要麼成為孫東東教授說的那種人。蔡律師建議,民主社會的民眾基礎當中的一個特點是政治生活的妥協。題外話:侵權法剛頒佈的原來在華政開研討會,孫教授是一個非常理性的人。
(2)依法改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勞動案件相對簡單,法律關係也較清楚,只是涉及到法律的理解問題,以直接改判的居多。
(3)裁定發回重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事實特別複雜,就可能發回。
有個評價標準叫發改率,全國的公開報道是一般不超過15%,基本在10%以內。
5. 審限:判決是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3個月內審結,裁定是30日內審結。這是法律規定,這僅是法律規定。法官有一百種(虛數)的應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