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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試用期社保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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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試用期社保補繳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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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離職社保補繳麼

根據規定,只要當事人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參加社保五險,並不規避試用期的問題。社會保險法要求,職工在入職一個月內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發中也有規定,如果單位不為員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可以先和單位提出要單位給你補繳社保的要求,補繳後辦理離職。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