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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還款會不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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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還款會不會坐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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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還款會不會坐牢

擔保人不還款是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坐牢的。
一般情況下,不論是擔保人,還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法院不會處理。這裡說的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還款。如果有部分還款能力,要部分還款,否則,即是對判決的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由此可見,要是法院判斷你沒有能力償還,可以不應償還,但凡有一丁點可能,都得努力償還,不會牽扯到坐牢,除非你惡意不還,那就可能遭到民事起訴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