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孩子多大可以選擇撫養權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子女年滿八週歲的,應當徵詢子女自己的意願。
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則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兩週歲以上,優先考慮:
②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且改變環境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隨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不利於成長的。
因此,如果你想要爭取撫養權,那你就要舉證孩子跟著你生活比跟著對方生活更有利。這就是孩子多大可以選擇撫養權的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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