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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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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什麼情形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認為對於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堅持要求按共同債務處理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1、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該債務系被執行人基於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
2、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形成,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3、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被執行人婚姻關係締結之前,且申請執行人無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利益用於被執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4、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於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5、其他執行中難以作出債務性質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