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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夫妻房產的分割婚不能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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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論離婚夫妻房產的分割婚不能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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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無論是首婚還是二婚,財產分割適用的法律法規都是一樣的,即婚前個人財產依舊是個人財產,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為照顧女方和孩子,以及無過錯方。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