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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傷殘鑑定標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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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傷殘鑑定標準2024
二級傷殘鑑定標準

不同的物件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適用《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即凡傷殘達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九級傷殘,享受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於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後;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
18)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後;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