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開始

法律 閱讀(1.38W)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開始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開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車禍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2、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3、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