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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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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委託辯護人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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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