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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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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管轄法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為失蹤人設定財產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為其設定了監護人制度,即使其失蹤,監護人即可擔負財產代管責任,無須再另設財產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蹤,僅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義。宣告失蹤是對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其制度價值在於救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導致的財產關係不穩定狀態。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可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保管失蹤人財產、處理應了結的債權債務,維護失蹤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