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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財產損失二次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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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財產損失二次鑑定結果
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多久出結果

員工進行工傷鑑定,如果是申請再次鑑定,時間限制和第一次鑑定的時間限制一樣,遞交材料後60天內下達鑑定結果。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七條 〔再次鑑定〕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第十九條 〔再次和複查鑑定程式〕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誰都不能準確的說再次申請工傷鑑定就一定能成功,因為法律上雖然規定當事人可以對第一次工傷鑑定的結論存在爭議並且申請第二次鑑定,但確實有可能當事人不滿意只是一種主觀臆斷,通過權威的鑑定過程和鑑定結果就顯示第一次的鑑定完全是正確的,那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能接受第二次工傷鑑定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