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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債股東是否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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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債股東是否需要承擔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詳見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此外,還需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