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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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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範圍
工傷的認定範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般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主要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我們都知道在工作期間受到的身體損失,我們稱之為工傷,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不同,獲得的賠償也就不同,主要標準還是根據公司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