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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財產繼承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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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財產繼承糾紛案例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

雲南宣威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願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併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專案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