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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第二次起訴的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判決在六個月之內可以完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可以再延長六個月,但是需要院長審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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