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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行治安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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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行治安處罰決定書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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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治安處罰決定時當事人該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治安處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和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