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合夥人退夥方式

法律 閱讀(8.69K)
合夥人退夥方式
合夥人退夥方式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方式:
1、協議退夥前提: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1)前提: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
(2)合夥人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4、除名(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出現下列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內容就是合夥人退夥方式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