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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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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協議

合夥人退夥協議書

退夥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其他合夥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鑑於: 1、甲、乙、丙三方於 年 月 日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合夥經營XX公司,現因甲方與乙、丙兩方發生嚴重分歧,現提出退夥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退夥事宜約定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正式退出合夥。

第三條 甲方退夥後,合夥事業某些事項需要甲方予以協助完成的,甲方有義務予以配合,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變更有關協議主體、履行未完結的合同等。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配合乙、丙兩方辦理證照變更手續。變更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由乙、丙兩方方負責執行合夥事務,行使負責人權利,承擔負責人義務。變更證照所需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 甲方支付證照變更手續所需的一切費用; 2. 全體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條 證照變更手續辦理完畢之前,乙、丙兩方不得以甲方或者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從事超出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務。

第六條 甲、乙、丙三方承諾對雙方合夥、退夥事宜俱無隱瞞。任何一方隱瞞事實,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為準。自甲、乙、丙三方雙方共同簽字後生效,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為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甲方退夥後,XX公司在甲方退夥前已經產生的任何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由乙、丙兩方承擔償還責任。

第九條 甲方退夥後,XX公司在證照變更手續辦理完畢之前新產生的任何債權債務,乙、丙兩方新設的主體(以下簡稱"新設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由乙、丙兩方享有及承擔。

第十條 甲、乙、丙任何一方或幾方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非因法定事由或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終止履行本協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丙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可以由甲、乙、丙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