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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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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善意第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民事行為的撤銷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是什麼意思

不能對抗,所有權人因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而受損都無法撤消交易,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償,更何況是非所有權人。這是為了保護市場的順利流通秩序。樓上的舉例明顯錯誤,何為“善意”不知情並且支付對價,無償贈與何來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