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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場車禍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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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場車禍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車禍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