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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37分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59W)

一、車禍責任37分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車禍責任37分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車禍責劃分依據是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總而言之,交通事故中絕對不是誰受傷重誰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如果受傷重的一方對交通事故承擔70%的責任,那大多數的財產損失都得自行承擔。交管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標註清楚了責任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