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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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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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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吉首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的內容如下:
⑴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⑵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生育人員,在前項規定的二至六倍標準中按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的,按照當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或者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