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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出車禍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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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出車禍誰負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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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出車禍誰負責

首先來看下相關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從法條可以看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前提是執行職務過程中。再從私車公用的執行利益上講,執行利益歸屬於用人單位,因此綜上私車公用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顯然是用人單位。如果是員工本人受傷,則發生的職工人身損害屬於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