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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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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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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刑事拘留最長37天批捕,批捕之後案件還屬於偵查階段,逮捕後公安機關辦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可再延長兩個月,前述期限仍不能結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因此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六個半月,一審最長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可延長3個月,期間檢察機關還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最多一個月,也就是說一審最長期限是20個月,才能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