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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表格;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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