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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填寫和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式。如果專賣人員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式,就是辦案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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