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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導致房屋毀損 | 房貸還要不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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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導致房屋毀損,房貸還要不要還
地震導致房屋毀損,房貸還要不要還
一、房貸是買房人和銀行之間用房屋做抵押的按揭貸款合同關係,如果房屋在地震中毀損,僅僅是借貸關係中的抵押物損壞,並不必然導致借貸關係消滅。具體操作中有以下幾種情況(無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的前提下):
1、房屋毀損,還貸人還在。地震屬不可抗力,按揭中的房屋毀損不能居住,系抵押物滅失,但借款人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由借款人繼續償還貸款。
2、房屋毀損,還貸人死亡,有繼承人。地震中還貸人死亡,有繼承人繼承還貸人其他財產的,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權債務關係,在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貸款。
3、房屋毀損,還貸人死亡,無繼承人。地震中還貸人死亡,又無繼承人,但有遺產的,遺產優先償還銀行債務,不足的按照壞賬核銷掉,超出的部分則歸為國有;如果既沒有繼承人,又沒有遺產,銀行內部一般登記為壞賬核銷處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